ESG頻道 | ESG在我國的20年實踐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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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證券報 | 發布時間:2021年10月31日|||
摘要:
從2002年至2021年,我國一共出臺了62部政策法規。其中,有48部政策法規現行有效。綜合而言,我國ESG實踐主要包括具體活動、相應信息披露和評價三個方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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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ESG這一概念在2006年才被正式提出來,但是自步入21世紀以來,我國就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來規范和引導ESG活動。從2002年至2021年,我國一共出臺了62部政策法規。其中,有48部政策法規現行有效。綜合而言,我國ESG實踐主要包括具體活動、相應信息披露和評價三個方面內容。 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闡明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2002年1月,原中國銀監會發布的《綠色信貸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的執行作出具體規定。 200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明確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資質、任免制度和權責利分配等內部治理層面的內容。 2003年9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這是我國第一個有關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規范。 2005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明確投資者關系工作的目的、內容和方式、組織和實施。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明確指出企業應當公開環境信息。 2006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闡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 2006年9月,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鼓勵公司自愿披露公司社會責任報告。 2007年1月,原中國銀監會發布《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闡明信托公司治理準則,為信托公司治理提供指南。 2007年4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明確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的標準。 2008年2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在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且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相關信息。 2008年5月,上交所發布《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勵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 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社會責任履行的第三方獨立鑒證,并通過多渠道公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2010年4月,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審計署、原中國銀監會和原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指出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 2010年9月,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見稿)》首次將突發環境事件納入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范圍,并在附錄中列示了上市公司年度環境報告編寫參考提綱。 2012年2月,原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保險公司治理報告>報送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治理報告》的報送等相關內容。 2013年7月,原環境保護部發布《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并依法公開污染源監測信息。 2013年7月,原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闡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具體準則。 2014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發布,以法律的形式,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等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2014年12月,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在北京發布了《中國石化頁巖氣開發環境、社會、治理報告》,這是中國首個頁巖氣開發環境、社會、治理的專題報告。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資本市場建立上市公司環保信息強制性披露機制。 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綠色發展成為“十三五”乃至更長時期我國的發展戰略。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倡導ESG成為上市公司踐行綠色發展戰略的抓手。 2015年以來,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社會責任指南》、《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社會責任績效分類指引》等標準體系,意味著社會責任的實踐由起步階段步入實質階段。 2016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國有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加強社會責任日常信息披露。 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率先在金融領域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上升為國家戰略和政策要求。 2018年6月,中國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開征求意見,并于9月30日正式發布修訂后的準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修訂)》確立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2018年11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中國上市公司ESG評價體系研究報告》,指出研究和推廣ESG是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完成三大攻堅任務的重要工具。 2019年3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一步發布了《關于提交〈綠色投資指引(試行)〉自評估報告的通知》,作為《綠色投資者指引(試行)》的具體實施文件。 2019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綠色金融發展報告(2018)》。報告指出,中國綠色金融進入縱深發展的新階段。 2020年12月,上交所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企業報告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并視情況編制和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環境責任報告等。 2021年1月,商務部辦公廳發布《關于推動電子商務企業綠色發展工作的通知》,從三個方面規定推動電子商務企業綠色發展工作的措施。 2021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指明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主要目標。 2021年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在第七條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內容中增加了ESG信息。 2021年5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明確到2025年,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 202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制定綠色金融評價體系,并明確定性、定量指標評分方法。 2021年6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對于銀行保險機構內外部各要素治理提出明確要求,以推進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2021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提出了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需要遵循的原則、披露的形式、內容要素以及各要素的原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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